京财税[2007]2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13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三月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