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07]1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2-15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履约中心大楼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履约中心大楼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8号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工作的开展,最有效地利用好有限的国际无偿援助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履约中心大楼有关营业税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北京西都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依照项目合同协议书,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履约中心大楼提供的建筑业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对北京市地质工程公司依照项目合同协议书,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履约中心大楼提供的建筑业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三、对于目前尚未签订相关建设合同的国家环保总局履约中心大楼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税费征免问题,待合同签订并开始实施后另行发文明确。
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