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函〔2007〕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05
哈尔滨、大庆市国家税务局:
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分店)为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全资开设的直营连锁企业,通过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和经营。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9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同意对哈尔滨分店增值税的征收采取当地预征,总部统一汇算清缴的办法,哈尔滨分店按照0.8%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涉税事项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