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的税源监管,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依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税收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税收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非居民税收的监管工作,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规范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以下简称售付汇凭证)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居民税收监管是指税务机关对在税收上未构成我国居民的外国公司、企业(机构、场所)和其它组织,在我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就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承包工程(包括提供工程设计、监督管理、技术咨询服务、设备安装、调试、维修维护等劳务项目)等活动的所得,依法进行税收监控管理的活动。 非居民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监管。 第三条 各地要逐步建立并完善非居民税收监控管理工作体系,确定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提高监控管理质量。全省建立非居民监管的省、市、县三级工作体系。 省局负责非居民管理办法的制定、政策指导、培训、组织检查、考核监督等,同时对省内跨市重大项目组织专题实证分析和督导; 市局负责制定本市非居民税收监管管理办法,确定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落实要求,负责对全市非居民税源情况进行调查;负责搭建工作平台,负责非居民税收监管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市地税局)建立税源信息联系制度,定期向县市区局传递有关非居民税源项目信息;负责对跨县市区、跨部门工作事项的协调;可直接负责全市售付汇税收凭证的开具和档案管理。根据全市工作开展落实情况,组织督导检查和总结。 各县、市、区局负责建立工作落实机制,专人负责非居民税收监管工作,全面开展非居民税收监管的各项工作,制定具体项目税收监管措施;负责本辖区税源调查和信息搜集;可负责本辖区售付汇税收凭证的开具,负责对代扣人、纳税人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项目监控管理、税款征收和档案管理等项工作。第二章 非居民外国企业所得税监控管理措施 第四条 各地要与地税局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定期进行信息交换。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所在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重大项目主管单位等不同渠道了解掌握税源信息,筛选整理并进行初步调查摸底,摸清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融资贷款单位以及具体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和联系人,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具体项目合同签订实施和进展情况,掌握税源项目涉及单位内部相关责任部门(如工程技术部门、基建部门、财务部门)和工作链条关系及部门负责人、联系人。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对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进行税收政策宣传与辅导。 第五条 各地应建立项目管理台帐(附件2),及时登录相关监控内容信息。 第六条 对于每个涉税项目,都要做好以下工作: 1.审核合同资料; 2.判断征免税内容; 3.认定常设机构; 4.弄清付款方式、付款金额比例、付款期限次数; 5.确认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