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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47

京国税发〔200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1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4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申请享受财税[2006]15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市局将2005年12月31日之前我市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发给各局,供各局参照。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其增值税免税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凡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的,在本通知下发前其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或将税款退还企业。

  四、各局应对所辖宣传文化单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于每季度末20日内将《宣传文化单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五、各局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时间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将相关税收政策告知纳税人。

      2007年1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继续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宣传文化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ROM和BD、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等)、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等)、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等)和各种存储芯片。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2.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3.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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