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342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京农商行[2006]113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是原北京农村信用社经改制后成立的,改制后按照一级法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作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单独反映其财务成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包括2006年四季度预缴和2006年度汇算清缴)对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为了加强对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各非独立核算的支行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接受监管。 三、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做好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改制后相关财务、税收的衔接工作。四、北京农村商业银行2006年度发生的金融呆账损失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总行按照规定统一报批。 五、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仍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 2006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200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