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2〕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2-2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54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54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