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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国税发[2006]22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51

黑国税发〔2006〕2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15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省局结合实际,对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发布,对于体现税收公平、公正原则,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缓解征纳矛盾,构建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各地务必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扎扎实实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逐步实现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  二、加强学习培训,全面掌握个体纳税定额核定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实施办法》的学习与培训,使有关税务人员全面掌握主要成本费用法的计算方法、核定定额的程序以及调整定额的方法。  三、开展纳税宣传辅导,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  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办法》,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有针对性地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辅导,使其能够正确按照规定填制表格、报送资料,切实提高个体工商户的办税能力。  四、公示核定定额,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  各地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工作中要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实行办税公开。对核定定额方法、民主评议核定定额的结果以及双定户停(复)业等情况及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认真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包括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业务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定额核定初核意见,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定额核准工作。地、市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定期定额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个年度内选择不同行业、区域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填制《月份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制做行业或区域典型调查分析报告,为定额核定提供参考标准。典型调查户数应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第五条  定额执行期为1年。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自开业之日起至年度终了。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完整保存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发票以及申报纳税文书等有关涉税资料,真实记录经营情况,作为典型调查、核定定额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定期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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