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261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简称“新申报表”)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对新申报表落实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修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局要根据本局情况精心安排,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新申报表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根据市局对新申报表的工作安排,及时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一)加强对内培训。各局要有计划地组织有关税务干部进行新申报表的培训和学习,使税务干部准确地理解新申报表的填报方法和逻辑关系,切实提高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各局应在10月8日前将实施新申报表的通知在征收大厅进行公告(附后),并及时将新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发放给每一位纳税人。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使每个纳税人了解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填报方法,切实提高新申报表填报质量,保证新申报表推行工作落到实处。
(三)积极推行所得税电子申报工作。市局已组织开发了填制新申报表的应用软件,对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正确填制申报表完成纳税申报起到了辅导和指引作用,有利于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为纳税评估提供了基础信息。因此各局要加强与有关服务单位的联系,做好推行电子申报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申报中出现的问题。
(四)实行手工申报的纳税人要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各栏次内容,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栏次,应填写“0”不能空项。
三、 新申报表的落实工作涉及征管、信息中心等部门,各局要统筹安排,明确分工。所得税部门应积极协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
四、 新申报表有关项目计算口径与以前计算口径有变化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执行。
五、 新申报表的执行时间
鉴于征收系统升级时间较晚,经研究,我局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申报表(包括2006年12月份、4季度的预缴申报表和2006年度的年度申报表)。新申报表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所得税处。
附件: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2006年9月28日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申报表的必要性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根据其生产经营核算的情况,依法申报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过程。申报表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计算缴纳所得税情况的真实反映和有效载体,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础,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以规范格式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根据当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调整、完善,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的不断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对1998年以来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重新进行了修订。
二、新申报表的构成
新申报表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构成。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由一张主表、二十张附表组成,附表分为通用附表和行业附表。主表和通用附表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纳税人,行业附表适用于特定类型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