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函〔2006〕1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11
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生产型出口企业(除海口市外)的出口合同备案工作由企业直接报送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下同)备案,省局将备案后的情况反馈各市、县局用于企业申报审核。
二、请海口市局于2006年10月20日前将本次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合同备案工作以及《出口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同书面报送省局。
三、请及时将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报告省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