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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国税发[2006]138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29

黔国税发〔2006〕1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14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工作,省局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纳税评估业务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强化培训。纳税评估是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税源管理的主要抓手和中心环节。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抓好《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纳税评估业务规程(试行)》及纳税评估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培训,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纳税评估的有效方法,按照人机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好纳税评估工作。

二、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注重发挥综合征管部门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作用,按照业务相关性、时间要求及基层实际,整合各专业管理部门对评估工作的要求,统一安排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征管、专业管理、计统、稽查、税源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避免职责交叉和多头重复安排。需要向相关部门反馈评估工作结果的,综合征管部门应按时、如实地反馈信息。

三、加强领导,转变作风。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班子要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抓住税源管理这个核心,出实招,重实效,通过行政推动、典型引路等方式,推动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基层国税机关的班子成员和内设业务机构负责人,都要既当指导员、又当操作员,直接指导和参与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工作,及时总结交流基层工作经验,把纳税评估工作引向深入。

各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情况、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纳税评估业务流程图

      2.纳税评估工作文书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纳税评估业务规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统筹安排、分工协作,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国税机关负责。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国税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国税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实施。

第四条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市(州、地)和县(市、区)国税局组织的各项评估、检查工作,不再由各业务部门分别直接布置到基层局(所),而是提交给综合征管部门,综合考虑各税种关联关系、时间要求和基层实际情况后统一部署。需要反馈评估工作结果的,综合征管部门应根据基层上报的工作情况,按时、如实地向相关部门提供反馈信息。

第六条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按照确定对象、审核评析、约谈举证、评估处理、成果反映、资料管理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确定对象

第七条 广义的纳税评估对象为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狭义的纳税评估对象是采用一定方法,对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数据整体分析后筛选列入《纳税评估清册》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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