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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国税发[2006]175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医药制造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04

黔国税发〔2006〕1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0-24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医药制造业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效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减少税收流失,省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医药制造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医药制造业税收

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药制造业的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减少税收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从事医药制造的纳税企业。

第三条  医药制造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要以信息化为依托,全面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和资金流转信息,以物流、资金流控制为重点,以纳税评估为主要手段,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进行监控,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流失。

第四条  医药制造业税收征管的内容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申报征收、税源监控、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协作配合。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充分利用工商、质检、统计、卫生、药监等部门监控的企业基础信息,规范完善医药制造企业的税务户籍管理,全面掌握医药制造业的户籍信息,实施动态监控。除掌握税务登记基础信息外,应根据医药制造企业的行业特点,监控以下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

(一)静态信息

1.企业生产基本信息:年生产能力,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关联企业结构图,通过GAP认证的种植基地地址、规模等基本情况。

2.企业采购原材料基本信息:采购方式及渠道,采购季节、原材料产地及采购地,企业采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外埠收购账户、联系方式和与其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主要供货商姓名、身份证号或纳税人识别号、主管国税机关名称。

3.企业产成品信息:企业产品的种类(包括片剂、颗粒冲剂、粉剂、胶囊剂、汤剂、丹剂、喷雾剂、汽雾剂、泡沫剂等)和品名信息,通过GMP认证的药品剂型,各类产品的说明书,产品营销方式。

(二)动态信息

1.原材料采购数量、采购单价、耗用、库存盘点情况,单位原材料出药量。

2.企业收购农产品信息:

(1)向本县(市、区)同一农业生产者单笔收购业务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或月累计10万元(含)以上的大宗收购业务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农业生产者姓名(名称)、身份证复印件、住所、联系方式、村委会出具的自产证明、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农产品亩产量等内容进行实地调查。

(2)本省内向跨县(市、区)同一农业生产者单笔收购业务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或按月累计10万元(含)以上的大宗收购业务的,农产品生产者所在地国税机关对农业生产者姓名(名称)、身份证复印件、住所、联系方式、村委会出具的自产证明、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农产品亩产量等内容进行实地调查的证明。

(3)本省内向跨县(市、区)同一农产品供货商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含)以上或月累计10万元(含)以上的,该供货商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情况证明。

3.半成品、产成品生产检验记录。

第六条  静态信息在企业设立时一次性采集,如发生新增和变更情况的,要及时进行采集。动态信息原则上按月采集一次。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医药制造企业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具有抵扣性质的凭证一律实行“先审核、后申报抵扣”的办法。先审核,即税收管理员在纳税人纳税申报之前,对纳税人当期准备申报的扣税凭证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原材料验收合格单、入库单、仓库保管单、农产品收购付款凭证、大额应付账款确认书、农产品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关于该销售者的生产农产品资质、涉税情况证明等。后申报抵扣,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纳税人申报的由税收管理员审核确认之后的扣税凭证,按照“一窗式”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核比对。经过税收管理员审核、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审核比对无误的抵扣凭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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