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加强个体税源监控,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省局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的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完善本办法的意见,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税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内个体工商户的税源管理(一般纳税人除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地国税机关应坚持“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原则, 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实行属地分类划片管理。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税源管理,由主管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具体实施。
个体工商户税源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户籍管理、定额管理、建帐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日常检查、纳税服务、部门协作、绩效考评等。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信息,准确掌握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税源结构及分布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动态监控。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停复业、非正常户、注销等税务登记情况的动态管理。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利用社保等部门提供的各类信息,加强对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涉农等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个体户的户籍管理,实时掌握其总量和分布情况,并严格按规定及时兑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防止利用优惠政策骗取国家税款。
第八条 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对个体工商户的涉税信息应及时采集、整理和汇总,实行“一户式”储存、查询,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 定额管理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的程序,坚持集体核定原则,保证定额管理公正、公平。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及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区内定额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影响核定应纳税销售额的各类因素,设置定额等级和定额参数,对其应纳税销售额进行核定(分行业、分地段定额等级和参数由各地制定)。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定额评议小组,逐户进行定额综合评议。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应有重点地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行业或区域进行典型调查,掌握其税源变化情况,及时调增或调减定额。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进行大规模、大范围定额核定或调整时,应对定额程序、标准、系数、调整事由等事项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及税源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不断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
第四章 建帐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抓好个体工商户的建帐建制工作,对于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督促其建立、使用、保管帐簿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