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和扶助残疾人,市政府最近印发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重申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的规定,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现就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做好2006年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各用人单位应在2006年8月8日至11月20日,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www.bdpf.org.cn、市地税局www.tax861.gov.cn网站下载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和2005年单位职工总数的证明,到注册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西客站地区的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报时还应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领取方法同上);
2.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5.残疾人职工2005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
6.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原件。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17008元(2004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8348元的60%)的标准,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计算。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17008(元)×(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和方式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在9月1日至11月30日,从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缴款方式:
1.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
2.到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银行缴款;
3.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
六、其他
1.对逾期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其应安排残疾人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2006年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告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39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2006年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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