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502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二手车销售发票的使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申请和发售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初次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时,应提供经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准予经销二手汽车的营业执照及经我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二手车发票》。以后购买《二手车发票》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备案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购买。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领购《二手车发票》的,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批,实行限量领购发票并严格管理和检查。
二、《二手车发票》的开票软件由市局统一开发,放在市局对外网站上由使用单位免费下载使用。
三、《二手车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分局(票样附后)。《二手车发票》自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使用。
四、《二手车发票》工本费为0.90元/份。
2005年9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机动车销售市场日趋活跃,二手车交易也快速增长。为了适应二手车交易方式变化和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总局决定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的式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
二、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三、《二手车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严格按照票样统一印制。
四、《二手车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8mm(票样附后)。
五、《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的,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而《二手车发票》价款中不应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
七、《二手车发票》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启用,各地旧版发票同时停止使用。各地国税局应将《二手车发票》票样送公安机关备案。各地地税局印制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业发票按上述时间同时启用。
八、《二手车发票》的开票软件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统一开发,并无偿提供给用户使用。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可不打印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
2005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