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6]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19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邮政单位提供《通知》列举的具体免征营业税邮政业务项目以外的邮政服务(如非党报党刊发行业务、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邮政单位应当单独核算免税项目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征营业税。
3、邮政单位在享受减免税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