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5〕1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21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代收费范围,规范征收行为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的规定,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其他收费项目,一律不得代收。同时,要规范征收行为,严禁将代收费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捆绑式”征收,严禁将代收费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国税机关的行政经费混合核算,收费项目应使用专用的收费收据,不得使用税收完税凭证。 二、认真清理,及时整改 各地要对照总局的文件,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做法要立即予以纠正。各地务必于2005年12月9日前将清理情况以及《代收费项目清理情况统计表》(略)书面报送省局(征管处)。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