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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发 [2006]19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业务数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50

鲁国税发 〔2006〕1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14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业务数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提高加强税收征管业务数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以来,我省以顺利推行综合征管软件V2.0为契机,建立了征管业务数据省级集中、外围软件相补充的税收征管业务信息化处理平台,征管业务信息数据的集中度、共享度提升到了新的层次,有力推动了我省税收征管上台阶、税收执法上水平,税收信息化平台已成为全省国税系统广泛开展税收征管业务的重要支撑工具。但从总局通报的税收征管业务数据指标情况、省局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考核结果分析,以及今后税收工作发展对数据的要求看,我省的数据管理状况形势不容乐观,如:截止目前全省仍有近1000户的纳税人未录入税收管理员信息,1100多户的纳税人未录入行业明细信息等。这些情况反映出我们在税收征管业务数据管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通过完善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干部队伍素质,实现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新突破。  二、近期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规范操作流程  1、基层国税干部掌握好、使用好软件是发挥软件应有作用的前提,也是基层工作人员做好税收征管业务工作的必备技能。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业务和操作培训,切实提高操作人员素质,建立税收征管信息应用的骨干队伍。  2、各级工作人员应从本职岗位职责出发,尽快学习掌握各类软件的操作技能,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业务操作规范正确熟练地处理各项业务。省局也将根据出现的问题以及软件的变动情况,不断完善充实各项业务的操作规范以指导各级应用。  (二)加强采集校验  1、切实把好信息数据的入口关。对手工录入的数据,要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岗责体系中规定的权限和要求,依照原始凭证资料采集录入各类数据,并且在录入前加强数据的校验,确保所录入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做到系统存储数据与原始凭证资料相一致。  2、各类外围软件的数据(如电子申报软件、国地税联合办证系统等)需直接进入系统的,各开发单位要与软件开发商联系,对外围软件的数据校验关系进行重新审定,确保进入系统的数据符合业务逻辑关系。  (三)强化审核预警  1、要充分利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其他预警系统分析综合征管软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相应处理。省局将下发错误自动检测程序对系统中的错误数据进行检测。  2、综合征管软件中已知错误或缺少的数据,对有明确解决方案的,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审核、修改、补录,如缺少行业明细、税收管理员或征收品目错误等。  (四)强化归口管理  综合征管软件的数据质量实行归口管理。各业务部门要根据岗责体系中规定的工作职责,结合各应用软件的特点,对有采集、录入数据业务的相关部位进行操作规范培训,指导和督促其认真执行有关税收法规和业务操作流程,及时、准确地完成日常业务数据采集、核对等工作。  (五)加强运维管理  有效的管理流程及运维服务体系,是综合征管软件V2.0安全、稳定、高效、持续运行的重要保证。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省局规定的运行维护办法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各级维护部门要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  三、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业务数据管理机制  各市局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通知要求,教育广大税务干部,充分提高加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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