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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5]57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36

京国税函〔2005〕5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0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576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提出要求如下:

  一、 根据《通知》规定,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按规定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上报市局审批;市局机关按规定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上报总局审批。经总局(市局)审批后,纳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依据北京市地方政策实行统一管理。

  二、根据《通知》规定,我市国税系统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2005年1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国税系统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再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依据属地政策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情况,省级报总局审批、地市级及以下单位报省局审批后,再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依据属地政策实行统一管理。?

  二、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税系统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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