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5〕5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9-29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中山地税发[2005]1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社会力量投资开办的医疗机构(含个体、私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现行政策进行征收管理。具体发票式样,暂由你局审定并监制。
二O O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