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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地税函[1995]057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15

陕地税函〔1995〕0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9-04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25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加强对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全省统一使用服务业发票,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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