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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1995]1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07

桂地税发〔1995〕1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9-12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税函发 [1995]425)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我区各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有关发票管理规定,向客户开具由我区地方税务机关供应的服务业统一发票,不得使用其它各种收费凭证。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584  国税函发[1995]425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075)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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