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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地税一字[2003]25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18

云地税一字[2003]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8-18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 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税[2003]13 号)规定,我省营业税 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已由过去月销售额 800 元提高到 1200 元;按次纳税的,已由过去每次(日)销售额 50 元提高到 100 元。因此,原《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 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行云地税发[1997]323 号)和《关于修订〈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 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地税 发[2001]45 号)中,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的规定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相对应,为体现 政策法规的公平性、合理性,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缴费人为个人,按期缴纳营业税的,其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由月营业额 800 元提高到 1 200 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其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 50 元提高到 100 元 。
    二、今后如遇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起征点也同步进行相应调整,届时不再 另行通知。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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