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5〕7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05-31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