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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05]26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核算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08

豫国税函〔2005〕2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2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需要,从2003年起,省局先后对烟草工业、烟草商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河南分公司)等采用集中核算模式的企业实行了新的税收缴纳和管理办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力地促进和支持了企业的发展。但是,新办法的实施也带来了一些管理上的问题:一是实行集中核算后,企业的核算模式发生了变化,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很难全面掌控企业的整体情况,客观上增加了管理工作的难度;二是传统的属地管理模式不能很好地适应企业的集中核算模式,总公司(总厂)和分公司(分厂)所在地税务机关职责不清,权限不明,协调不力,沟通不畅;三是分公司(分厂)所在地税务机关由于掌握企业信息有限,不能满足税收计划和收入分析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强集中核算模式企业的税收管理,省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针对集中核算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按照“主辅互动,总分互补”的原则确定总公司(总厂)和分支机构(分厂)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职责和管理范围,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企业的监管。

(一)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

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为:

1、加强对企业帐务资料和资金往来的管理,全面掌控企业的经营情况,推行运用“以进控销”软件,加强对企业整体销售收入和成本的控管。

2、加强对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管理,重点对河南分公司总部统一购进的成品油、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进行监管,核实取得的各项抵扣凭证。

3、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涉税审批项目的管理,对分公司所发生的财产损失等非正常类税前扣除项目应附所在地税务机关调查报告,否则不予审批。

4、加强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监督其是否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按规定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

5、其他管理工作。

市、县级分公司和基层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为:

1、核实市、县级分公司和基层加油站实现的销售收入。

2、加强市、县级分公司和基层加油站库存成品油的管理。

3、加强对市、县级分公司和基层加油站自行采购的成品油、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监管;核实取得的各项抵扣凭证。为了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市、县级分公司和基层加油站自行采购的成品油、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取得的各项抵扣凭证应留存一份复印件备查。

4、加强对企业发票、纳税申报和防伪税控设备等的管理。

5、运用纳税评估手段,作好税控器具监控数据的分析利用工作。

6、加强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分公司要根据税收法规规定按月、按年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下同)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7、加强对分公司所发生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涉税审批项目的监管,对当地发生的财产损失等非正常类税前扣除项目应实地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由分公司报送总部。

8、其他管理工作。

(二)卷烟生产企业

集团(总厂)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为:

1、加强对企业帐务资料和资金往来的管理,全面掌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对企业整体销售收入和成本的控管。

2、加强对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管理,重点对集团(总厂)总部统一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进行监管,检查核实取得的各项抵扣凭证。

3、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监督其是否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按规定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4、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涉税审批项目的管理,对分公司(分厂)所发生的财产损失等非正常类税前扣除项目应附所在地税务机关调查报告,否则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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