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省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制定了我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附 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稿)及其附表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财政部驻青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外经贸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西宁海 关、省外汇管理局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管理,明确我省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和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从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的办理生产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表式见附件10)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不提供); 4、 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不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退税登记申请资料要按规定逐项审核,严格把关,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对符合规定的出口企业予以登记并核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表式见附件11)。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下同)、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予以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的,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