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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2005]2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15

皖地税〔2005〕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0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申请人对外转移的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凡属应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证明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向收入或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供有关合同、协议或发票等资料,填写《开具税收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场审核其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不全的应告知其补正;审核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如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应责成申请人申报补纳税款,待申请人补办申报纳税或提供相关已完税凭证资料后,在《开具税收证明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资料、凭证一并上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三)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开具税收证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凭证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并开具《(  )税务局税收证明》,交受理的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申请人签收。
  (四)凡涉及申请人转移财产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市的,应分别由所在县(区)、市主管税务机关按上述要求审核。对同一市的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上报到市税务机关审核办理;对跨市的,应由所在地市税务机关分别上报到省税务机关审核办理;市或省税务机关将开具的《(  )税务局税收证明》传递至申请人最初受理的税务机关送达申请人签收。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  )税务局税收证明》的管理,建立必要的登记台账和档案资料。
  二、凡涉及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县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协调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电子信息交换制度,加强传递、比对、统计和分析评估工作,各级负责出具税务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将经办部门、联系电话、联系人等通知本区域内的外汇管理局。
四、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的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具体办理部门,责任到人。提高办事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办理完毕。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明确告知办理程序、时限和所需资料,以便于申请人及时取得税收证明。
 
附件:开具税收证明申请表及其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
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
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便利申请人办理业务,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现就《办法》所涉及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缴纳税款情况进行证明。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
二、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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