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5〕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13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辖内各支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应按财产类别和来源地向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提供资料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受理后转征管部门核实后提交分管局长批准。各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定期协调机制。税务机关应将有税收违法行为且可能转移财产的纳税人情况向外汇管理部门通报,以防止申请人非法对外转移财产。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偷税嫌疑的,应及时向相应的税务机关通报。对执行中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反映。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