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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函[2005]179号 关于对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进行重新审核认定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17

湘国税函〔2005〕1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14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承印厂家的管理,省局决定对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厂家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现就相关认定工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认定要求
(一)市(州)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认定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由各市(州)局征管科负责牵头,监察室配合。各市(州)必须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认定标准》(见附件1)中《市(州)局手工版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认定标准》的要求,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认定审核。
(二)各市(州)只确定1个厂家为普通发票的承印厂家。
(三)各市(州)局应先对原已认定的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进行认定审查,如原认定厂家都达不到标准,需重新确定新的普通发票承印厂家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若干补充规定》的规定,采取邀标或招标的方式来确定新的承印厂家。
二、认定程序
(一)市(州)局发票承印企业审核上报程序:
1、各市(州)所属申请企业向所在地市(州)国税局征管科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2-1)和《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认定申请审批表》(附件2-2);
2、对符合条件的,市(州)国税局征管科受理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2-3);对于需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填写《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附件2-4);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填写《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5)。
3、市(州)国税局征管科汇同监察室对申请厂家逐一进行实地审核,填制《普通发票承印厂家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6),并分户在《发票定点印刷单位审批表》(附件3)签署意见。各市(州)局在4月25日前将所有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及审核意见报省局征管处。
(二)省局发票承印企业审核上报程序
1、申请企业向省国税局征管处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2-1)和《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认定申请审批表》(附件2-2);
2、对符合有关条件的,省国税局填写《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2-3);对于需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填写《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附件2-4);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填写《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5)。
(三)审核、检查
1、省局征管处会同监察室对各市(州)局审核不同意认定的申请厂家的上报材料及意见逐户进行审检,并签署意见。
2、省局征管处会同监察室对各市(州)局审核同意认定的申请厂家和省局受理申请的所有厂家,按照《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认定标准》(见附件1)中《省局手工版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认定标准》、《省局电脑版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认定标准》、《市(州)局手工版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认定标准》要求,逐户进行实地审核检查,并填制《普通发票承印厂家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6)。
3、省局法规处对所有申请企业的审核认定情况进行行政许可程序的审核。
(四)行政许可的下达
省局根据审核、审批结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准印证》;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
(二)《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认定申请审批表》
(三)《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印刷行业许可证;
(五)申请报告;
(六)发票印制设备清单及说明;
(七)发票印制管理各环节人员名单清册;
(八)监控设备配备情况说明;
(九)发票印制管理的各项安全、保密制度;
(十)运输设备证件复印件。
附件:1、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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