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72号
东城、西城、宣武、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21号)转发给你们,对保险企业免税保费收入的核算及免税险种已缴纳营业税款的冲减或退税方法,比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248号)规定办理。
2005年3月1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保险公司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保险产品清单
2005年2月2日
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