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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04]941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16

京财税[2004]9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02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4]7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四年七月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保险公司请示,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年期以(包括一年期,下同)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险种见附件。对附件中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保险险种业务在本文下发之前缴纳的营业税,可从其以后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二ОО四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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