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5〕2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7-26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二手车销售发票》比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委托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发票分类代码的第10至12位编码为003号,并套印“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二、《二手车销售发票》的开票软件暂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开发,并无偿提供用户使用。
三、《二手车销售发票》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启用,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按《通知》精神及时组织新版发票的印制工作,并将《二手车销售发票》票样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四、新版发票启用的同时,我省旧版《机动车销售普通发票》停止使用,请各地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工作,不得延期使用。
五、请各地严格按总局规定的发票票面格式印制发票,一是不在名称前加“福建省”字样;二是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前不加“××国税”。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