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4〕5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0-26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分析建档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有关事项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局于2004年11月2日前一次性报齐2002年、2003年全年累计档案(报表期用12月表示)和2004年前10个月分月档案,以后的报送时间为每月5日前(节假日不顺延,春节、五一、十一除外)。上报方式以TRS软件的形式通过广域网传送,地址为:省局计征处上传区计划分析档案。TRS任务从本目录下载,设区市代码与会统报表相同。如对已报档案数据需作调整修改的,可随时重新报送,文件名后一定要注明“修改”字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会统管理做好2004年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4]47号)文件中要求上报的税收分析档案不再上报。
二、月度及季度收入的全面分析仍按闽国税发[2004]4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在收入分析和建档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沟通。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