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3〕4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9-15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相关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税函[2003]962号第一点第一款中,对销货方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若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二、在总局相关软件未做相应修订和相关配套政策下达之前,国税函[2003]962号第三点规定暂不执行,对认证期限和抵扣规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