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60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一、属于市国税局下放管理的审批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前的,市国税局不再审批,由各区县局负责审批。二、属于取消的审批项目(不包括原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前的,税务机关不再审批,请各区县局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004年9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对于已取消或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属于82号文件下发之前(2004年7月1日)发生的如何进行处理不明确,需要进一步衔接。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属于下放管理的审批项目(减免税、国产设备技术改造投资抵免),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按原规定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二、属于取消的审批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按原规定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委托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2004年8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现就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取消后,税务机关应着重对企业申报的这些项目加强评估和审核检查。发现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一)亏损弥补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1.建立亏损弥补台帐(已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地区,可以直接用各年度申报表的动态对比来替代台帐),对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2.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3.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亏损的真实原因,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强检查监督;4.发现虚报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二)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管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取消该审批项目后,纳税人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1.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2.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3.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三)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加计扣除”)。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