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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4]4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40

京国税函〔2004〕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1-1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4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转发给你们,税务机关在审批减免税时,应按享受的减免税年度进行审批,不再规定具体的起止日期。以上,请依照执行。

                       2004年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3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减免所得税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另外,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征收的,税务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200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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