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4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转发给你们,税务机关在审批减免税时,应按享受的减免税年度进行审批,不再规定具体的起止日期。以上,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3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减免所得税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
另外,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征收的,税务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