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4〕0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2-0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已有欠税发生的纳税人要向其下达《欠税公告告知书》(附件1),告知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
二OO四年二月四日
附件1:
欠税公告告知书
(纳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单位(个人)所欠税款——————元予以公告。
特此告知。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