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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4]15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33

京国税函〔2004〕1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0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15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管理办法》将于近期颁发,请各局做好贯彻执行的准备工作,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向纳税人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各局应发函告知欠税纳税人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并对其欠税金额予以确认,如不便于逐一发函告知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通过公告栏、电子大屏幕等形式告知纳税人。

                   2004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促使纳税人自觉清缴欠税,保障国家的税收权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制定颁发《欠税公告管理办法》。为保证该办法的顺利实施,请各地在清缴欠税的同时,对纳税人的欠税予以告知。为此,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和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

二、对已有欠税发生的纳税人要专门发函告知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并对其欠税金额予以确认。

三、各地要及时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并于2004年1月底前向总局总结上报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

200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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