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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地税函[2003]405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渭南市地方税务局再就业优惠政策请示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50

陕地税函〔2003〕40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12-24

注释:条款失效。条款第一条失效。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第228号

渭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渭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渭地税发〔2003〕385号)收悉。经与省劳动保障厅、省工商局联系,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其营业执照上注明为个体工商户,但雇佣人员实际已达到8人或8人以上如何对待问题。
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为准,确定相应的减免税政策。
二、国税发〔2003〕119 号第四条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免税的起始时间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计算”,对以前年度已领取税务登记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其免税的执行时间应如何计算、操作问题。
首先要审核确认其减免税资格,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原已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从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之日起享受相应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直至期满为止。
三、关于利用原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并吸纳原破产企业的部分人员新组建的企业,经营范围和原破产企业基本一致,且“三证”齐全,能否按照“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对于将原破产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利用原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从事生产经营,原企业已经破产终结,新企业符合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关于《再就业优惠证》的验证问题。
目前,我省劳动保障部门对《再就业优惠证》采取分级审核,分级发放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真伪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通过互 联网站陕西省劳动保障厅“陕西培训就业”http://www.pxjy.net核对。
五、关于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或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领取的发票,税务机关应视纳税人财务核算的健全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交旧领新的发票管理制度,严格审核纳税人已填开的发票。如发现纳税人有虚开、代开发票行为,除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进行处理外,还应视其是否进行了纳税申报,是否缴纳了应纳税认定其行为的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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