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泰山、岱岳分局,市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3〕1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证问题。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均可办理税务登记证。凭税务登记和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关于不得收取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标识工本费问题。在省局未出台相关规定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纳税人收取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标识工本费。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搞好协作配合,不得推委扯皮,贻误工作。该项工作全市统一由税收管理部门牵头,并具体负责税收管理、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清单的汇总、政策解释等工作。税务登记以及发票清理、发放、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软件推广、信息处理的技术支持、数据传递由信息中心负责;发票稽核由稽查局负责;宣传工作由政工部门负责。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市局已将该项工作列入全市目标考核内容,并严格按规定考核。
四、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本次传真电报的要求,加快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要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和资格认定,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认定工作于今年12月29日前结束,同时上报《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情况统计表》(见鲁地税明电[2003]4号),凡在此前不能完成的,由县市区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于12月29日到市局专题汇报原因。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3〕13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款征收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之前,我省地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统一按4%综合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款(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3.3%征收,差额部分为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各地不得低于省局确定的征收率。
二、发票使用问题。在全省启用新货运发票之前,从事公路货物运输、内河运输、联运业务继续使用原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对无运输工具、不参与货物运输业务、但与托运方签订运输合同、一次性收取全部运输价款,运输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货运代理单位,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继续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但该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地税部门不录入“发票清单”。以上所称“联运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2、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3、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记帐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