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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4]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54

京国税发〔200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1-07

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9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在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应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和“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栏内,各填写一位阿拉伯数字“0”。

二、关于对代开票纳税人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市局另行通知。

请依照执行。

2004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就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提出一些问题,要求总局进一步给予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均可办理税务登记。凭税务登记和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因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由交通部门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或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同),因此在对邮政部门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时对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对跨省、市、县(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三、地方税务局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

凡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标志工本费的,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

四、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为避免在代开票时按票征税发生重复征税,对代开票纳税人可采取以下征收方法:

(一)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其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3.3%的征收率征收。其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应当为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即3.3%的征收率)和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的所得税征收率。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的所得税征收率不得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所得税征收率标准。

(二)对代开票纳税人按月或按季结算,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地方税务局应按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为依据,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的,以开票时缴纳的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的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定额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差额部分。

(三)对代开票纳税人采取按月还是按季结算,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地方税务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要有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名称和地方税务局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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