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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03]2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59

桂地税发〔2003〕22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11-11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地税系统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推行新的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办法是加强营业税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任务重,时间紧,直接涉及到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及其从业人员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全区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树立大局意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采取措施,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切实贯彻落实;要认真做好向国税部门传递信息的工作,确保信息传递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自治区地税局将在适当的时间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大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

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因此,各级地税局务必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在全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及《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同时,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把国家新出台的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及时告知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务必使纳税人在了解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和税收征管工作。各地要做好总局《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操作的培训工作,为提高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做好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分类认定管理工作

(一)开展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及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认定工作

200312月底以前,各市、县地税局要严格按照总局《货物运输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对辖区内所有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及纳税地点的核实与认定工作,尤其重点要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和符合营业税减免税条件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审定工作,防止漏征漏管。区局将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货物运输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二)开展对货物运输纳税人的分类认定和管理工作(条款失效)

1.要求各地在200312月底以前,严格按照《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的标准和程序,完成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并由市、县地税局发证书给纳税人,同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2.对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年审的工作,由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我区年审时间实行月月年审制,即第一次认定的次年,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年度的任何一个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年审,认定有效期为:自当月年审之日起至次年同月前日止。

3.《货物运输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年审表》及年审合格标识由区局统一制发。

4.“自开票纳税人”、“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的制发,由各市地税局确定。

5.《地税局代开票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等由各地从总局提供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中下载,并录入、打印等。(第三条第二款对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年审规定失效。失效依据:被国税发〔2004〕8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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