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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劳[1998]103号 云南省劳动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37

云劳[1998]1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4-17

 

各州、市、行署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原省直行业统筹部门:     根据《云南省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云政发[1998]18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交接工作中有一定的过程,因此,1998年6月30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征收,1998年7月1日以后交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厅、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发布的《云南省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和中央有关部门下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确保及时足额征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分别按工资总额和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参保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凡本省区域内(经国务院批准实行中央行业统筹的除外)的企业及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年收缴率应保持在95%以上。     第五条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具体程序是:    (一)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年初下达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计划,同时通知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初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及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数据清册和计划表,同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三)地方税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按月向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开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    (四)银行根据地方税务部门开出的凭证将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用人单位基本帐户中直接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从业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工资中扣缴);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应与地方税务部门核对一次基金收缴情况。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地点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生产经营管理所在地,原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省级行业统筹的(农垦、林业、煤炭、建材、冶金、建工)系统除外。     第八条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直接联系和管理的优势,结合年检、验证等工作严格审核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     第九条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使用“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交款通知书”(格式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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