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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函[2003]19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26

鲁国税函〔2003〕1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6-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根据总局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抓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措施,抓早、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切实做好今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与金融部门联系协调,调动和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主观能动性,抓好扣缴税款入库的管理。    二、认真搞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表》的统计分析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从2003年2季度开始,恢复按季统计分析和上报。各市局要保证数据准确、上报及时,同时抓好对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受到降息和高息定期存款减少等客观因素带来影响的分析,随时掌握分析储蓄存款余额和利息支付的变化情况,科学预测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形势。    三、确保《山东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及时正确地贯彻实施。各市局要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68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3]185号)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各方面的协调和配合,确保该办法于2003年7月1日起在全省正确贯彻实施,切实堵塞教育储蓄免税管理中的漏洞。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现就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调节收入分配为目标,进一步强化对高收入者的征管    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是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职能。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精神,进一步采取措施强化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今年要着重抓好对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学校、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的征收管理。为加强和规范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各地应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职业纳税人的特点,积极探索针对性强的有效管理制度和办法;对现有的规定和办法,在狠抓落实的同时,还应根据近年来实践当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此外,对新出现的高收入行业要结合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征管的有效措施。    二、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进一步加强重点纳税人的管理    依托信息化手段,是有效改进和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根本出路。去年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重点纳税人的建档管理工作,促进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今年要将这项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建档管理制度,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和计算机管理能力,及时增补新的重点纳税人;二是充分利用建档管理掌握的重点纳税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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