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认识。我省自开征土地增值税以来,征收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土地增值税税源控管的难度较大,各市之间征管工作开展很不平衡,个别地方税收流失还十分严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从依法治税的高度出发,坚决克服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畏难发愁情绪,摒弃对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片面认识和等待、观望思想,加大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力度,使其成为今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的一个亮点。
二、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土地增值税采用预征办法,是适应税种特点强化征收管理的有效措施。各市要对近年来实施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具体预征办法,科学合理地确定或调整当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三、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的房地产,各地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其在2000年底以前首次转让的房地产,仍按规定给予免税照顾;对2001年1月1日以后转让的房地产,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2-07-10 国税函〔2002〕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经各级地方税务局共同努力,在加强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造成土地增值税征管难度大,一些地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产生畏难情绪,还有一些地区误信土地增值税要停征,而放松了征管工作,造成应收税款的流失。为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房地产评估规程、委托代征办法等。
二、对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应按规定恢复征税。
三、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逐步规范,房地产投资商的投资回报趋于正常情况,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预征率的确定在科学、合理。对已经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减预征率。
四、要继续加强与房地产有关部门的配合。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等联合发文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