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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3]10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3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102号             2003-04-25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102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我市增值税起征点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各局应对所辖个体经营者2003年1月1日至2月28日(税款所属)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对按核定不足5000元(不含)或3000元(不含)月销售额的个体经营者已经征收入库的增值税款、城建税款和教育费附加予以退还(具体退税办法见附件一);各局应对本次增值税款退库建立相应的审批手续,并于2003年9月30日前(含9月份),逐月将退款情况及退税金额上报市局(征管处)。上述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经营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仍按照现行政策征收。        三、各局应继续加强个体经营者的管理,对凡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经营者,无论核定的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在起征点以上,均应对其核发《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款核定书》。同时,各局应对已核定起征点以下的个体经营者的月销售额,定期予以检查,凡月销售额(收入额)超过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03年4月25日附    件:

    [1]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的退税管理办法

相关文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下发后,一些地方询问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上述通知第八条关于截止日期的限制。        请遵照执行。200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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