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3〕14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4-30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税[2003]12号通知,结合深圳实际,对深圳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一、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3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
上述调整后的增值税的起征点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