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工作时限顺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259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工作时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8月31日前设置“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法定节假日报税系统的锁死期,由“10”调整为“17”;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和9月30日前对报税系统的锁死期进行恢复,由“17”恢复为“10”。每年春节锁死期的设置,市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二、遇法定节假日,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数据传递和稽核比对等工作事项安排如下: (一)休假后第一个工作日17:00之前,各局征收所(或发票所)认证岗的工作人员,应对上月认证采集的发票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后,将发票抵扣联数据和抵扣联认证情况采集统计表由认证系统导至软盘,并上报各局流转税管理科。 (二)休假后第二个工作日17:00之前,各局流转税管理科应将征收所(或发票所)上报的软盘数据导入区县级稽核系统,经检查无误后,将数据传递到各局地市级稽核系统。 (三)休假后第三个工作日17:00之前,各局信息中心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传递到市局信息中心。 (四)休假后第十一个工作日17:00之前,各局征收所应将采集的其他稽核数据上报分局流转税管理科。 (五)休假后第十二个工作日17:00之前,各局流转税管理科应完成区县级稽核数据的采集、录入工作。 (六)休假后第十三个工作日12:00之前,各局信息中心应完成地市级稽核数据的采集、清分、比对工作。 (七)休假后第十四个工作日12:00之前,各局流转税管理科应完成本地稽核结果统计报表的打印工作;各稽查局应完成本级协查数据的提取工作。 (八)休假后第十四个工作日24:00之前,各局信息中心应完成地市级稽核数据的上传工作。 2002年9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工作时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因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国务院统一调休公休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各项工作不能按常规时限进行。为此,现就上述两个系统工作时限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Windows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已正式推广使用,该系统规定企业每月必须按时抄税,并在规定时间进行报税处理,如不按时报税,该系统将自动锁死,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目前“Windows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锁死期为10天,如需变动,必须通过报税子系统“系统设定/设置企业锁死期”菜单于企业报税前提前进行设置。该锁死期对“DOS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不起作用。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庆节将放假7天,为保证“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及报税工作正常进行,2002年10月份企业报税期将顺延至10月17日,因此,必须对Windows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锁死期进行重新设置,具体的设置方法是: (一)各地征收机关务必于9月1日前,将报税子系统“系统设定/设置企业锁死期”菜单中锁死期“10”改为“17”,企业于9月1日至10日到报税子系统中报税时,新设置的锁死期将由系统自动写入企业IC卡,企业持IC卡进入开票子系统时,新设置的锁死期将自动生效。 (二)为保证以后月份报税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地征收机关必须于9月30日前,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锁死期进行恢复,将企业锁死期由“17”改为系统默认值“10”。今后遇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法定节假日,各地征收机关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按照上述设置方法,完成防伪税控系统锁死期的设定和恢复工作,特殊情况总局将另行通知。 二、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 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法定节假日,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数据传递和稽核比对等各项工作,均在《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见国税发[2000]20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情况的通知》(见国税发明电[2001]52号文)规定期限的基础上,顺延国务院规定的放假(含调休)天数。 请遵照执行。 200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