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19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研究制定的《全面推行金税工程实施方案》,继续做好我市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
一、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明确责任、注重质量、强化服务、确保实效”的原则,确保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我市年内推行12000户的任务。
二、切实加强对金税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成立金税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金税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各局应根据市局的整体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将政治责任感强、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充实到工作岗位上,严格按规定认真履行其职责。
四、各局应按照市局下发的《关于我局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二期工程建设的通知》(京国税[2000]185号)规定,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保证金税工程网络及设备的正常运转。
五、进一步对加强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市局统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六、做好防伪税控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两系统在2001年1月1日正常运行。
七、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取得纳税人的谅解和支持,同时各级国税机关应与服务单位相互配合,保证防伪税控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2000年1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见附件1),现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2年年底前,各地要逐步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体步骤为:
(一)2001年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到所有开具万元以上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2002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二)2002年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推行工作。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将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三)实现上述分步推行计划,2000年全国要完成25万户的推行任务(见附件2)。为此,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在金税卡大批量供应之前,要与航天金穗公司商定好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供货数量、供货次数及供货间隔,督促服务单位做好企业技术培训和设备安装工作,努力完成好2000年的推行任务。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核定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381号)(见附件3)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