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200号)文件精神,我省设计了“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对出口商品使用发票进行了规范。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的管理,防止利用发票进行出口骗税,现就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
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1999]132号)、《福建省国家税
务局关于福建省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国税发[2000]
034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普通发票印制方式的通知》(闽国税
征[2001]21号)等文件的规定,加强对“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的
管理,设立专门的发票管理账簿,核算发票的收、发、存情况;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机
关内部领、用、存手续等发票管理制度,并根据每本发票的使用期限,做好发票的检
查、清理、核销管理工作,确保该发票的规范使用和有效监管。
二、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出口商品,也应使用由税务机关统
一印制、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凡未使用
统一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得受理其退(免)税申请,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其主管税务
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个别企业由于外商要求填写的内容不同及所需发票联次不同的,可由企业
提出申请,并将企业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数量、增设的联次(发票原有的联次不能
删减、顺序不能改变,只能在原有联次后增设联次。)、每联发票? ??用途提供给税务
机关,按规定程序和手续,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到税务机关指定的普通发票印制定
点单位印刷。
希认真遵照执行。
闽国税发[2002]5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57
闽国税发〔2002〕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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